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立馨
劉名峰
被 告 黃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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