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2年度,99號
OLEV,102,員小,99,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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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廖台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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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