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聲字,102年度,7號
NTEV,102,埔簡聲,7,20130604,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慶欽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有上開法條所定之各種訴訟事件繫屬於 法院,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6735號返還土地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就執行標的物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如 不停止該案之強制執行,日後必受有難以補償之損害,為此 願供擔保,請准予裁定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在第三人異議之訴 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迄今並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 提起異議之訴或相關訴訟,此觀諸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即明。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