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2年度,81號
NTEV,102,埔小,81,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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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楊意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6 月3 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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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