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2年度,75號
NTEV,102,埔小,75,2013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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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小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唐榮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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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