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刑事),投秩字,102年度,4號
NTEM,102,投秩,4,2013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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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
被移送人  陳鈺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 年
5 月31日投興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鈺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藉端滋擾住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其丈夫排班問題,於民國102 年 4 月18日1 時39分8 秒許,於南投縣草屯鎮不詳地點之友人 住處(移送書誤載為南投縣南投市○○路○段000 巷00弄00 號),以其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鄒慶祥家 用電話;又於102 年5 月8 日2 時32分19秒至同日4 時22分 56秒止,連續撥打被害人鄒慶祥行動電話,共計6 通;復於 102 年5 月8 日2 時31分3 秒許撥打被害人莊振府行動電話 ,以在深夜時間撥打且於接通後隨即掛斷電話之方式藉端滋 擾被害人鄒慶祥、莊振府等語。
三、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鄒慶祥之指述。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委託書。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8條第1 項第2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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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