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素姝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陳村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石素
妹、盧湖、盧許來于、盧永寬、盧祺三、盧祺欽、盧祺旺、
陳盧準、賴盧品、羅盧華蘭、盧陳雪花、盧文明、盧文吉、
盧文宗、盧文和、盧月琴、王論、王正吉、王正展、王炳珍
、吳王美、鐘王月里、張王碧連、陳村松、俞陳阿敏、高陳
梅雪、陳秀蓮、陳秀娥、陳秀子、陳秀燕、石柏樹、石畯豐
、范石如琚、石素環、石秀玉、石艷紅、陳國仁等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北斗鎮○○段000地號土
地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
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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