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櫻娥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825
元,應繳裁判費1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
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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