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0年度,161號
HLEV,90,花小,161,2001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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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葉國光
  被   告 翔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鶴
  訴訟代理人 游慶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湯 文 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詹 益 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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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