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56號
原 告 天母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雪伶
訴訟代理人 周志軍
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陳勝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天母之星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天母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