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707號
SJEV,102,重簡,707,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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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07號
原   告 周家禾
      周珮瑄
      周旻志
      周莉芬
      周史侃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美玲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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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