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428號
SJEV,102,重簡,428,20130620,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代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佑
訴訟代理人 劉鄉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1/1頁


參考資料
代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旭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