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279號
SJEV,102,重簡,279,201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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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楚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志先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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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