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2022號
PCEV,106,板小,2022,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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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022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8月23日與訴外人萬泰商 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借款,並應依約清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迄積欠消 費本金新臺幣(下同)79,345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而萬 泰商業銀行業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 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各乙份為證 。被告則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雖以伊先生是殘 障人士沒有工作,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其上揭所辯,不得據 為拒絕清償之理由,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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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