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779號
SJEV,102,重小,779,201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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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7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吳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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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