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749號
SJEV,102,重小,749,201306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7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張宏任
被   告 鄧易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