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084號
原 告 佳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芊瑮
訴訟代理人 殷佳伶
原告與被告張碧娥即統帥商店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又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