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義順、徐義清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72,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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