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全統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溪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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