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379號
參 加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邦
訴訟代理人 張介譯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分公司因本件原告黃
建盛、王淑玲與被告楊炎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參加訴訟,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之參加,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
二、委任張介譯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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