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2年度,194號
FSEV,102,鳳小,194,2013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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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鄭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鄭朝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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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