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郭玟君
相 對 人 志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
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相對人修復系爭建物外牆漏水之
費用及相對人占用系爭建物外牆之面積,以供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並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㈠相對人所占用之建物現值(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稅稅單或建
物課稅現值證明等足以證明建物現值之證據)及建物謄本、
占用系爭建物外牆之面積。
㈡提出修復系爭外牆漏水所需費用之估價單。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