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居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居貴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莊圓、黃李金裡間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不利於上訴人之部
分廢棄,即准許於附圖所示B 、C 部分面積合計83.7平方公尺部
分,得為埋設管線、舖設柏油之行為;因上訴人係請求通過被上
訴人上開土地面積設置管線及舖設柏油,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
下同)32萬6,430 元【計算式:3,900 平方公尺/ 元(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7平方公尺(使用面積
)=32萬6,43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95 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