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32號
KSBA,102,訴,32,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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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代 表 人 蔡坤成
訴訟代理人 劉秋花
原 告 蔡世雄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張慧娟
 江秋琴
 曹奮青
上列當事人間農保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稅捐課徵或罰鍰 處分而涉訟以外之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並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 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又按因公法上之 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 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 訟法第15條之2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臺南市柳營區農會(下稱柳營農會)於民國100 年10月3日,以其會員即訴外人蔡陳金保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向被告申報蔡陳金保農民健康保險退保,經被告受理而發 生退保之效力。嗣蔡陳金保於101年7月22日死亡,原告柳營 農會以其作業疏漏,漏報蔡陳金保於100年11月1日申請加入 農保為由,以101年7月23日柳農保字第1010000221號函請被 告追溯蔡陳金保之農保資格自100年11月1日加保,案經被告 審理結果,以101年8月1日保受承字第10110028490號函復略 以:農保加保、退保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投保單位 列表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貴會100年11月1日既無列表申報 蔡陳金保女士加保,函請自100年11月1日受理加保,與法不 符,未便同意辦理等語;另蔡陳金保之繼承人即原告蔡世雄 則於101年7月25日向被告申請農保喪葬津貼給付(處分卷29 頁),亦經被告以101年8月3日保受給字第10160020560號函 復略以:蔡陳金保(該函誤載為陳金保)於97年1月2日加保



,100年10月3日退保在案,其於101年7月22日死亡,係屬農 保退保後發生之事故,所請農保喪葬津貼應不予給付等語, 並副知原告柳營農會。原告柳營農會不服被告上開2函文均 申請爭議審議,經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農保監理 會)分別以101年10月17日101農監審字第15332號審定書及 101年11月12日101農監審字第153 56號審定書審議駁回。嗣 原告柳營農會復以101年10月29日柳農保字第1010000350號 函請被告核付蔡陳金保之農保喪葬津貼,經被告認原告柳營 農會係不服上開2農保監理會爭議審定,遂以101年11月8日 保受承字第10160022960號函送內政部。內政部審查認訴願 不合規定程式,以101年11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10361408號 函請原告柳營農會補正訴願書,並敘明:「說明:‧‧‧二 、經查,上開函文(按指原告柳營農會101年10月29日函) 主旨及說明載『請領喪葬津貼案』『擬請核付喪葬津貼』, 後附勞工保險局101年8月1日保受承字第10110028490號函( 追溯加保)及101年8月3日保受給字第10160020560號函(喪 葬津貼)‧‧‧貴會不服之處分是否係勞工保險局101年8月 1日保受承字第10110028490號函(追溯加保)?請來函補充 更正訴願標的。」原告柳營農會乃於101年12月4日補送訴願 書(訴願卷19-20頁),敘明蔡陳金保於100年10月3日未辦 理農保退保手續,其退保程序係因其誤植,為免因其疏失影 響被保險人權益,請求准予核付蔡陳金保之喪葬津貼等語, 並補正訴願標的之原處分為上開被告101年8月3日保受給字 第10160020560號函。訴願審理結果,以原告柳營農會非訴 願法第18條之利害關係人,逕以其名義提起訴願,顯非適格 之當事人,決定不受理。原告柳營農會、蔡世雄均不服,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情,有原告柳營農會101年7月23日柳農 保字第1010000221號函、101年10月29日柳農保字第1010000 350號函、訴願書(內政部收件日:101年12月4日)、原告 蔡世雄101年7月25日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被告 101年8月1日保受承字第10110028490號函、101年8月3日保 受給字第10160020560號函、101年11月8日保受承字第10160 022960號函、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農保監理會收 件日:101年8月13日及23日)、農保監理會農民健康保險爭 議審定書(101農監審字第15332、15356號)、內政部101年 11月22日台內訴字第1010361408號函、訴願決定書附原處分 卷、訴願卷可稽,應可認定。
三、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均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爭議 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依原告蔡世雄101年7月25日之 申請,作成准予核付農保被保險人蔡陳金保喪葬津貼給付15



萬3千元之行政處分。原告蔡世雄敘明其主張原因事實略以 :其母蔡陳金保101年7月22日死亡後,其申請農保喪葬津貼 ,遭被告認定蔡陳金保已於100年10月3日退保,不予給付農 保喪葬津貼,然蔡陳金保未於是日退保,係原告柳營農會作 業疏漏所致等語;原告柳營農會則敘明略以:蔡陳金保於10 0年10月3日未辦理農保退保,其退保紀錄係因其誤植,為免 因其疏失影響被保險人權益,請求准予核付蔡陳金保之農保 喪葬津貼等語,有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附本院卷可稽。再參 諸原告柳營農會於101年12月4日訴願書所載:「...行政 處分書發文日期及文號:101年8月3日保受給字第101600205 60號函...,訴願請求:擬請准予核付農保被保險人蔡陳 金保之喪葬津貼」等語,及其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2年5月7 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原告訴之聲明為何?)一、訴願 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101年7 月25日申請,作成准予核付農保被保險人蔡陳金保喪葬津貼 15萬3千元之行政處分。」「(訴之聲明是針對那個處分? )我們要請求喪葬津貼,是針對被告101年8月3日函。」等 語(該準備程序筆錄參照)觀之,足認原告柳營農會亦係不 服被告101年8月3日保受給字第10160020560號函,否准原告 蔡世雄請領被保險人蔡陳金保農保喪葬給付,起訴請求被告 應依原告蔡世雄100年7月25日之申請,作成核付15萬3千元 農保喪葬津貼之行政處分(至被告101年8月1日函部分,因 被告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農保喪葬 津貼給付之訴訟,核屬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且訴訟標的 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且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 文所示。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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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