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王渝生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張乃千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鍾翠芬
陳晨昕
徐新隆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1
年8月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130579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