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2124號
KSEV,90,雄簡,2124,201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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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雄簡字第212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劉儉
被   告 張劉月霞
訴訟代理人 張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8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繼承人「張俊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俊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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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