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緣能源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綠緣能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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