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818號
KSEV,102,雄補,818,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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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裕淇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應徵
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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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