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威強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00 元,應繳裁
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9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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