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758號
KSEV,102,雄補,758,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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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禾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門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 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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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