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669號
KSEV,102,雄補,669,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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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69號
原   告 李開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語禎(原名:張
  美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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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