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900號
KSDV,90,重訴,900,2001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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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劉新崇
  被   告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宏 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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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