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627號
KSEV,102,雄補,627,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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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6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勲濃謝秀月
  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584 元,應繳裁
   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7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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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