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七二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送達代收人 吳慈鄉
被 告 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和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合 法異議,是本件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年九月三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 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徐美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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