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909號
KSEV,102,雄小,909,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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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翁于蘋
      鄭莉君
      翁義川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90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5 月22日上午9 時1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翁于蘋於民國98年12月2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鄭莉君翁義川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25,912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 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 日期,而借款人於100 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101 年7 月1 日。詎借款人自101 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致 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 被告鄭莉君翁義川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鄭莉君翁義川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被告翁于蘋亦對於本件欠款並不爭執,但稱希 望可以分期清償。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 第3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被告自不得以現無力清償 而據為分期清償之理由。是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鄒秀珍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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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