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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792號
KSEV,102,雄小,792,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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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792號
原   告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訴訟代理人 林曉
被   告 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3 樓 之8 、9 房屋所有權人,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 區分所有權人。詎被告自民國100 年7 月起至102 年2 月止 計8 月未繳納管理費,而上開房屋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 )4,700 元,被告共積欠管理費37,600元【計算式:4700x8 =37600】。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四、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建物登記謄本、高雄軟體科 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規約及管理辦法、管理費用繳款單暨欠 繳明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56頁、第61頁至第68 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又被告於102 年 4 月22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亦有郵務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5頁)。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7,600元,及自102 年4 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如附表計算式所 列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六、末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書: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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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魯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