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715號
KSEV,102,雄小,715,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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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蔡沐娟即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715 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5 月8 日下午2 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賴佳慧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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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