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501號
KSEV,102,雄小,501,201305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梁綉妹
被   告 林柏鴻即林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 月20日向露斯貝兒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購買商品,並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以分期付款方式辦理信用貸款新台 幣(下同)38,934元,用以支付系爭商品價金,並簽立消費 者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分10期償還, 每期應繳納3,894 元,詎被告僅繳納2 期後,即未再依約繳 納貸款金額,依系爭契約書第9 條第1 款,被告即喪失分期 還款之期限利益而應一次清償未繳之貸款總額及違約金共32 ,096元。而原告已依貸款信用保險契約賠償遠東銀行32,096 元,遠東銀行則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並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欠款金額不爭執,惟已有10年無固定收入, 故無力償還上開欠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申請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於有不依約定日期還本付 息時分期償還期限利益喪失」,兩造所簽立之遠東銀行消費 信用貸款契約書第9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之上開事實有遠東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系爭契約 、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出險通知單、 理賠金額計算表、消費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同 意書、兆豐產物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貸款信用險賠款計算書 、遠東商業銀行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遠東商業銀行催款通 知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 頁至第10頁、第26頁至第28頁)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 依約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被告資力狀況尚與被告債務無涉,不得援引為拒絕履 行之抗辯,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書
裁 判 費:1000元
其 他: 0元
總 計:1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