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444號
KSEV,101,雄簡,2444,201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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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誼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1 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
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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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