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117號原 告 黃士誠 鄭愛英 李桂梅 張一成 張騰元 沈武樟 王德貴 呂斌碩 林瑞豪 李秋鋒 楊武榮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陳錫川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道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喜祥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松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奉周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王志雄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訴訟代理人王志雄律師」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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