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117號
KSEV,101,雄簡,2117,2013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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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黃士誠
       鄭愛英
       李桂梅
       張一成
       張騰元
       沈武樟
       王德貴
       呂斌碩
       林瑞豪
       李秋鋒
       楊武榮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陳錫川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道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喜祥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松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王志雄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訴訟代理人王志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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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機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多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福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多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