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627號
KSEV,101,雄簡,1627,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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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辰峰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愛斌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資峰餐飲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邱彌慧
      李衍志律師
複代理人  李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原告民國102 年5 月22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內容 ,認應有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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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峰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