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送達代收人 王錞熙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廷鈞即張廷芬發支付
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79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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