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何松錡
兼訴訟代理人 何林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政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8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