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原 告 劉春妹
訴訟代理人 羅江興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鄧英慧
王煌錡
葉景峰
黃郁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25日上午11時 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
二、被告於開庭前應先具狀陳報當時德基水庫係由何單位負責興 建?水庫興建完成後之管理單位為何?該單位自何時管理德 基水庫?及該單位組織之法令依據等資料與德基水庫附近現 場照片(應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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