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2年度,226號
FYEV,102,豐小,226,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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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林聰文
被   告 賴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1元,及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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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