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144號
原 告 李國棕
被 告 盧建佑即大峰辦公家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6500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4月16日 當庭減縮請求金額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5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未有變更,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係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其於國101年間向被告購買辦公傢俱一批,總價金 為新臺幣(下同)20500元,原告業已給付價金,詎其後發 現被告於101年9月27日交付原告之辦公傢俱係屬舊品,經原 告向被告反應後,被告雖表示願於101年10月8日更換新品予 原告,惟屆期卻未履行。是被告所出售之貨品顯有瑕疵,原 告依法自得解除該買賣契約,爰以鈞院102年4月16日言詞辯 論筆錄寄達被告作為解除該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且請求回 復原狀返還上開買賣價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 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辦公傢俱報價單、同意更 換新品單據及名片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
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 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 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 者為限(參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意旨)。又按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規定, 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 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 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 而言。另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 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款亦有明定。查 本件被告所出售交付予原告之辦公傢俱,係屬舊品而非新品 ,已如前述,則依通常交易觀念,該傢俱之價值、品質及通 常效用,顯有所欠缺,且未符合約定,自具有物之瑕疵至明 ,且令原告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亦無顯失公平之情事,則原 告依法自得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又原告主張以本院102年4月 16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作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 該筆錄業於102年4月19日依法送達被告,此有該送達回執在 卷可參,則系爭買賣契約自已解除而失其效力,被告自負有 回復原狀返還所受領上開價金20500元之義務。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所定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即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