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敬進
代 理 人 簡宏哲
相 對 人 柯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 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號,有被告 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事實,原告係代 位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主張車禍之侵權行為地 亦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之規定, 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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