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2年度,88號
HLEV,102,花簡,88,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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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花簡字第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
5月8日辯論終結,同年月22 日下午4時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書記官 王馨瑩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壹、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3,087 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2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貳、訴訟標的: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參、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借款人興大汽車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4 日邀同 黃秋發及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前身誠泰商業銀行借款 新台幣50萬元購買車輛,而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本筆借款 債務按年息9%固定利率計收利息,分36期清償方式,如有遲 延未給付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6 個月 內另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 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查興大汽車有限公司自94年11月29日 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款契約書、貸放 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催收明細查詢、呆帳記 錄查詢、汽車借款申請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動產抵押 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等件為憑,聲明判命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曾答應黃秋發幫他作保,但對於作保擔保債務之 內容伊並不清楚,借款契約書上連帶保證人陳鳳嬌的簽名像 是伊的字跡,汽車借款申請書保證人陳鳳嬌確實是伊的字體 無誤,而由原告提出之書證,雖可認原告請求有理由,但伊



的身體健康情形欠佳,目前也沒有工作,只能靠兒子打零工 扶養伊,故伊實在無力清償本件債務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書證為憑, 堪信為真實,被告所辯其無資力清償債務,乃屬原告債權能 否獲償滿足之問題,兩造既未能達成還款協議,則原告依借 款契約書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餘 欠,即無不合,應准原告所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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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大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