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思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怡瑾
訴訟代理人 方怡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 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12月15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937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12月15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93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拉芬朵兒有限│土地銀行新│000000000000│67,254元 │101年9月15日 │BXA0000000 │ │
│ │公司 │興分行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