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7號
KSDV,102,重訴,47,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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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金振吉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恩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王辰良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梁世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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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振吉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